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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取消“民工”或“农民工”的歧视性称谓与过滤词过滤是两码事

  作者:gary

  看了某作者的文章《对邓藤《敏感词过滤软件不欢迎“民工”二字在网上出
现》的一点看法》,感到有话要说。

  笔者对取消“民工”或“农民工”的歧视性称谓一点意见也没有,对改为
“进城务工人员”或“外来务工人员”或更好更贴切的叫法十分赞成。

  但该作者混淆了对“民工”或“农民工”的歧视性称谓和网监对“民工”一
词的过滤做法两个概念。前者是对一种阶层或人群名称的定义,而后者是当局网
监对一个名词的干预措施,不是一回事。

  一个名词的定义当然不能乱来,特别是涉及到人的尊严、人格等人权这样重
要的事体,更要慎重考虑。比如说在美国种族歧视的历史上曾经发生过的对黑人
和歧视性称呼“黑鬼”、“黑奴”。又比如说在中国对农民进城打工的称呼“农
民工”或“民工”。对外地人士到本地打工称为“捞佬”等等诸如此类的称呼。

  笔者建议对外来务工人员如果说是一年以下的称“临时工人”,一年以上称
“长期工人”或“合同制工人”,以时间长短或有无订立务工合同为判断,避免
地域或身份的歧视和尴尬。

  这样可能与温总理提倡的“让人民活得更有尊严”的呼吁更吻合,让社会更
和谐。

  但现在网络出现“民工”两字被屏蔽则可能与外来务工人员是否有尊严无关,
更多的是与屏蔽其它敏感性词汇一样的道理,避免出现对敏感文章或敏感事件的
搜索和炒作。

  这种敏感性词表各地宣传部门都会根据当地的情况制订,是一种动态词表,
根据情况变化。当然当局可以说这是奥运会、国庆或世博会安保形势的需要。

  但从一个国家的法制角度来说,这是不允许的。因为它违反了《宪法》中关
于“言论自由”的条款,在《宪法》没有新的修订之前,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
擅自置《宪法》于不顾自行其事,制订与《宪法》违反的所谓“法律”“法规”。
一个国家的《宪法》最大,是母法,也叫上位法,其它法律法规属于子法,也叫
下位法,是从属于《宪法》的。

(XYS2010041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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